6月14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污染环境案。中山市城建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及6名相关涉案人员,被指控非法外运处理垃圾共计136731.76吨,直排渗透液致重金属超标三倍以上。该公司及相关被告人涉污染环境罪、串通投标罪,该公司监事刘某锐同时还被指控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重婚罪。该案择日宣判。
●串通投标获项目,非法填埋垃圾13万余吨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广州拯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平与黄某毅、刘某锐等人,为取得我市大涌镇垃圾处理的BOT项目(建设-经营-转让),成立中山市城建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建公司),由王某天与大涌镇相关关系密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联系,按照中城建公司“量身定制”制作招标文件。
期间,刘某锐安排江门市江海区某环卫运输有限公司、佛山市某环境管理有限公司参与围标,并安排统一制作三家投标公司的投标文件,通过串通投标的方式取得该BOT项目,并约定中城建公司收取90元/吨的垃圾处理费用,多出部分作为刘某锐的公关、业务等费用。
中城建公司取得上述BOT项目后,组建大涌镇生活垃圾资源化终端分类中心(以下简称垃圾分类中心),并于2014年9月开始营运。经营过程中,拯绿公司作为中城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中城建公司垃圾处理业务及资金运转。
中城建公司在经营垃圾分类中心的过程中,由于垃圾处理技术无法达到产能要求,经王某平等决议,由拯绿公司向中城建公司提供资金支持,雇请他人将绝大部分无法处理的垃圾,以每吨110元至180元不等的价格非法外运填埋。2014年11月至2018年6月期间,中城建公司共计非法外运处理垃圾136731.76吨。
●农用地堆放垃圾,直排渗滤液致重金属含量超标
2018年2月开始,由于垃圾分类中心设备无法运转、资金短缺等原因,致使大量垃圾没有及时处理或外运,在拯绿公司股东黄某浩的指挥下,擅自将垃圾分类中心后面的7.91亩农用地平整后,用于堆放垃圾,至案发时共堆放垃圾20093.51吨。
经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鉴定评估,上述垃圾造成环境损害数额总计为605.24万元,其中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13.93万元,环境恢复费用为520.53万元,事务性费用为70.78万元。
2018年6月,由于垃圾分类中心后面空地堆放的垃圾产生的渗透液无法合理处理,中城建公司经营的垃圾分类中心厂长黄某毅、副厂长黄某,指使公司员工,将公司燃料棒车间内连接污水处理池的水管锯断,致使垃圾分类中心后面空地堆放的垃圾产生的渗透液通过厂区地面直接排向垃圾分类中心的生活、雨水管道。
2018年7月2日,中山市环境监测分局对垃圾分类中心排水渠通往大涌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内的雨水管排放的水样进行监测,检测结果显示,总铬含量超过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三倍以上。
●为谋不当利益,公司监事涉行贿124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中城建公司、王某平、刘某锐、黄某毅、苏某耀、黄某、张某军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处置其他有害物质,后果特别严重,均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城建公司、王某平、刘某锐、黄某毅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检察机关还指控,中城建公司监事刘某锐在获取大涌镇垃圾处理BOT项目及中城建公司的大涌垃圾分类中心营运过程中,为谋取不当利益,自2014年9月至2017年6月,共计向与大涌镇政府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王某天贿送1249697.73元。此外,刘某锐2000年结婚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开以夫妻名义与叶某同居生活至案发,被指控犯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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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山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