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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
1、出省《植物检疫证书》签发(已委托下放各市、县森防站)
申请人 所在市、县(市、区)森防站(15个工作日内决定)
2、省际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要求书》签发(已委托下放各市、县森防站)
申请人 所在市、县(市、区)森防站(20个工作日内决定)
3、(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
申请人 省防检局(20个工作日内决定)...(超过权限范围的,审核上报) 国家林业局
4、分散种植隔离试种的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
申请人 省防检局(20个工作日内决定)
5、在非疫区内对省规定的补充森检对象进行研究
申请人 省防检局(20个工作日内决定)
6、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事前审核)
申请人 省防检局(20个工作日内决定)
主要许可事项办理要求
出省《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一、对象: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二、条件:
1、申报条件:任何单位或个人
2、申报材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产地检疫合格证》和调入地《检疫要求书》;换签《植物检疫证书》的,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原检疫单证。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所在地森检机构提交《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产地检疫合格证》和调入地森检机构签发的《检疫要求书》;未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应在调运前向所在地森检机构申请检疫;换签《植物检疫证书》的,提供原检疫单证。经森检机构审核同意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四、期限:15个工作日
五、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六、收费标准:按《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标准表》的具体规定执行。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按《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格式填写。
省际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
《检疫要求书》签发
一、对象:从省外调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二、条件:
1、申报条件:任何单位或个人。
2、申报材料:拟调入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调出地县级行政区域名称。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以口头、电话、电子邮件申报拟调入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调出地县级行政区域名称,森检机构即签发《检疫要求书》。
四、期限:20个工作日
五、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五条。
六、收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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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
繁殖材料检疫审批
一、对象:拟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
二、条件:
1、申报条件:
(1)具有国家林业局认定的“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的种苗繁育种植基地。不具备“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的,引进后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能够在“浙江省森林植物检疫隔离试种苗圃”中隔离试种;
(2)属于贸易引进的单位须具备进出口林木种苗贸易资格。
2、申报材料:
(1)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申请表。
(2)首次办理境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的,提供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于贸易引进的,还须提供进出口林木种苗贸易资格证明。
(3)首次引进国内没有分布的,或没有引种过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首次引进国内已有分布而我省没有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须提供“国家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
(4)引种单位首次引进的种类,或首次从某一国家(地区)引进的种类,须提供种源地(或原产地)寄主植物病虫害发生情况和疫情数据详细资料、种植地监管防范措施。必要时可邀请森检人员共同进行原产地疫情调查。
(5)引种单位在我省,引进后种植地不在我省的,引种单位须提供种植地省(市、区)级森检机构同意引种和监管的证明材料。引种代理人在我省,代理的引种单位不在我省的,代理人须提供引种单位所在地省(市、区)级森检机构同意引种和监管的证明材料。
(6)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科研用途引种的相关证明。
三、办理程序:
对符合引种条件、材料齐全、且引种数量在引进限量之内的,省防检局自收到《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申报表》及相关材料20日内予以审批;对超出引进限量,或超出年度引进限量的林木繁殖材料和观赏植物,以及重点工程造林苗木、草坪种子,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不予审批。
四、期限:20个工作日
五、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十三条。
六、收费:不收费。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按《引进林木种苗和其它繁殖材料申请表》的格式填写。
分散种植隔离试种的境外引进林木
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
一、对象:拟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的单位或个人。
二、条件:
1、申报条件:境外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隔离试种期满后。
2、申报材料:隔离试种的植物名称、数量、原产地、隔离试种时间、隔离试种期间的病虫害发生情况监测记录。
三、办理程序:
森检人员进行现场检疫检验,并根据检疫结果决定是否同意其分散种植。
四、期限:20个工作日
五、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十四条。
六、收费:不收费。
在非疫区内对省规定的补充
森检对象进行研究
一、对象:拟在非疫区内对省规定的补充森检对象开展研究的教学、科研和其它单位或个人。
二、条件:
1、申报条件:具备完善的隔离设施、试验条件和技术人员。
2、申报材料:防止疫情扩散的措施、扑灭疫情的设施设备。
三、办理程序:森检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根据结果决定是否同意其开展研究。
四、期限:20个工作日
五、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三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十五条。
六、收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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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
一、实施机关: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国家林业局植树造林司。
三、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8号,2005年9月23日公布)。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企业。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木材经营加工资格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3、符合疫木加工板材要求和标准的生产设施、疫木板材加工工艺流程符合疫木除害处理要求及疫木板材加工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的证明材料;
4、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认为生产、经营条件满足疫木安全利用要求的,附专家论证意见)。
(三)准予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
1、具有符合疫木加工板材要求和标准的生产设施;2、疫木板材加工工艺流程符合疫木除害处理要求;3、疫木板材加工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
五、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企业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二)国家林业局根据需要,可以组织专家论证;
(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期限: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事前审核)
一、企业的申请
1、申请人资格条件: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企业。
2、按国家林业局规定,企业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实际工作时,企业可向县(市、区)或设区的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申请可按《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方式提出,但建议以书面报告形式提出,并注明申请人的联系方式。
4、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申请报告;营业执照、木材经营加工资格批准文件的复印件(非林区县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符合疫木加工板材要求和标准的生产设施;疫木板材加工工艺流程符合疫木除害处理要求的证明材料及疫木板材加工管理措施和制度材料(见附件1有关企业部分)。
5、申请人应当如实向有关部门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县(市、区)和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事前审查
1、当地县(市、区)和设区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受理,并在规定日期内完成审查。依法需要进行实地核查和检测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按规定完成核查和检测工作(见附件2)。
2、经审查或考核、检测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3、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经审查(含考核、检测)符合条件的,报请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森防部门组织考核;或设区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考核(含考核、检测)。
4、当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森防部门组织考核同意后,函报省林业厅要求组织专家考核和论证;设区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完成审查程序后,直接函报省林业厅要求组织考核和专家论证。
三、省林业厅的事前审查
1、省林业厅收到到报告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按规定和程序告知是否受理。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2、形式审查合格后,应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实质性内容审查。需组织考核和专家论证的,将有关要求和事项告知县(市、区)、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并按规定程序、时间完成工作。
3、通过考核和论证的,按照有关意见修改完善后,可以按照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厅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制度的通知》(浙林策[2008]140号)规定的申报程序,正式行文上报《要求批准某企业为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的报告》,申报材料装订成册,纸质材料一式六份邮送(送达)省林业厅办事大厅,电子文档按省厅要求申报。
没有通过考核和论证的,应当书面告知有关部门和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1.服务对象和内容: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运出县级行政区域之前,需申请办理《植物检疫证书》,证书(正本)随货,以备途中检查。
2.应提交的材料
(1)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2)经营者的货物票据(收费发票和订货合同或协议)
(3)调往地(省或县、市、区)森检机构有检疫要求的,还应提交对方森检机构签发的《检疫要求书》。
(4)报检货物属二次或多次调运且有效时间在30天内的,提交原持有的《植物检疫证书》。
3.办事程序和时间
(1)调运单位或个人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2)对持有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报检单位或个人,森检机构凭此证直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持持有效的原《植物检疫证书》(正本)转运的(存放地疫情严重,有可能污染的除外),凭证换发《植物检疫证书》。
(3)对无《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报检单位或个人,应在调运前15天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报检,森检机构在办理报检之日起15日内按规程进行检疫,有特殊情况的,经林业厅批准,可延长15日。经检疫合格,发给<<植物检疫证书>>;经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报检单位或个人应按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复检合格后,再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4.收费标准
按林护字[1988]492文件〈〈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的规定:
(1)对邮寄、托运、旅客随身携带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免费限量内的,免收检疫费(需截留检验者除外)。
(2)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量不属免费限量的,按其货物价值,检疫费的收费标准分别为:苗木(包括花卉及观赏苗木)及其繁殖材料为0.80%,林木种子、木材、竹类及其产品均为0.20%,药材为0.50%,果品为0.1%,盆景为1.0%。
(3)凭原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正本)二次或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同一批次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30天之内森检机构换签《植物检疫证书》(存放地疫情严重,可能污染的除外),不再收取检疫费。
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1. 服务对象和内容: 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应施检疫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办理产地检疫。
2. 应提交的材料:《森林植物产地检疫申报表》(一式两份)。
3. 办事程序和时限:
(1)受理申请的当地森检机构在生产期间或调运之前,派专、兼职森检员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对申报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产地检疫。
(2)经产地检疫合格的,5天内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对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报检单位应按规定进行除害处理;复检合格后再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一年。
4、收费标准
按林护字[1988]492号文件《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的规定:
(1)苗木(包括花卉及观赏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为货值的0.40%;林木种子为货值的0.10%;药材为货值的0.30%;果品为货值的0.05%;
(2)按上述标准收费时,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产地检疫费低于1元的,按1元标准收取;药材、果品类产地检疫费低于2元的,按2元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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